2023年1月1日,莲荷物业公司在星城科技有限公司邀请下进驻苹果产业园的项目运营(包含物业管理事宜),双方签订了书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对于具体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莲荷物业公司履约后,星城科技有限公司将该产业园的部分房屋对外出租,物业服务费用仅缴纳了10000元的,剩余物业费款项60000元仍一直未付,在提供服务期间,莲荷物业公司还垫付了部分项目改造材料费用8000元,经多次催款无果,莲荷物业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通知解除合同并撤场,后诉至法院,星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60000元、垫付材料费8000元以及滞纳金,并自撤场时解除双方的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星城科技有限公司和莲荷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莲荷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星城科技公司支付物业费,合同生效后,星城科技有限公司将该产业园的部分房屋对外出租,并约定由租户根据协议约定向莲荷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表明租户支付了相应物业费,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了10000元的物业费, 因此莲荷物业公司要求星城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理应支持。对于莲荷物业公司主张垫付材料费8000元,其未提供明确的垫付依据,所购买的日用杂品、塑胶地板系履行合同义务,是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的损耗品,应自行承担。因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确致使纠纷,后莲荷物业公司中途撤场,双方并未结算。莲荷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民事合同约定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来开展,约定后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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