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退而不休、发挥余热,早已不是新鲜事。一直以来,有很多年过六旬的老年人仍在坚持劳作,从事着护理、保安、保洁、园艺、司机等工作。超龄劳动者已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这个群体,社会还赠予了一个美丽的标签——“银发打工人”。 那么退休后再就业应当签订什么合同?能否享受劳动法上的相关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些规定表明,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已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但是,这不意味着他们不能享受相关权益。退休再就业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限,以及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报酬、医疗、劳动待遇、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在聘用期间因相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则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救济途径不同。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劳务关系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合同形式与内容不同。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关系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或其他形式,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待遇与保障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不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文稿:蒋香花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审核人:李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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