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前不久,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林某与被告小葛的父亲系再婚夫妻,小葛父亲患病去世后,社保局支付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以及返还了保险金等各项费用,并且小葛父亲生前名下尚有不动产房屋。林某认为,自己是小葛父亲的妻子,有继承的权利,于是将小葛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获得遗产继承。而小葛则认为自己父亲去世后,在3名证人的见证下,与林某协商好一切丧事均由小葛处理,待自己父亲丧葬费、抚恤金等下来之后,扣除自己之前垫付的金额,剩下的钱小葛与林某平分。至于房屋问题,该房产在父亲与母亲离婚之时就约定了房屋归自己所有,父亲只有居住权,所以林某无权分割该房产。二人各执己见,争论不休,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到底事实如何呢?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的法官针对此案展开了深入调查。 法官说法 经审理查明,小葛的父亲在2022年5月去世,他首次参保时间在1998年,而与林某结婚是在2016年,所以2016年至2021年个人账户所返还的金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先行析产,属于林某的部分应当归林某所有,属于葛父的部分属于遗产,可以进行遗产分割。而关于小葛的父亲生前名下的房屋问题,法院调查了解到,在小葛的父母离婚时,该房屋没有房产证,二人遂书面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小葛所有,但是后期办理房产证时小葛的父亲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单独所有,所以该房屋系小葛父亲生前的婚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该房屋在其去世后属于遗产。案情明晰后,法官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了公正判决。
保险账户返还养老金额应该如何分配呢? 关于保险账户返还养老金额的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林某和小葛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林某和小葛均不属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所以保险账户返还金额等遗产应当均等分配。 丧葬费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到底属不属于遗产呢? 丧葬费是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是社保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付的一种经济帮助,安葬死者是近亲属或遗产继承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一次性抚恤金是社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给付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或抚养人,系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与经济补偿。抚恤金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所以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小葛的父亲生前名下的房产又该如何分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涉案房屋也应为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文稿:温越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审核人:李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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