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几个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便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参加诉讼,但需要别人提供法律帮助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里的近亲属是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代理哪些事项? 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有以下两种:(1)一般授权,代理人只能依据委托行驶程序性的诉讼权利,如代为起诉、代为提交证据等;(2)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依据委托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时,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对方进行和解吗?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中,如果委托人进行了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和委托人对代理权限进行变更或者解除代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后,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诉讼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文稿:刘璐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审核:李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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