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在金融商事审判中出现新型、复杂问题,例如“代偿类”P2P网络借贷、融资租赁等案件。在涉P2P平台网络借贷案件纠纷中,出现多方主体参与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案件。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8日,被告李某某在线上某平台进行网络贷款,与平台上的多名出借人达成借款合同,借款141000元。网络平台上多名出借方将款项汇至李某某账户,账户即被冻结。由平台公司先行一次性扣收全部咨询费、服务费共计43500元。第二日,李某某将剩余的98000元取出。李某某贷款后,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贷款未偿还。平台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借款。后该公司将追偿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受让后又将追偿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代偿类”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中 咨询费的性质及各类息费是否过高的问题 本案中,该类咨询费、服务费类似于“砍头息”,按合同约定咨询费、服务费应为按月计收,网络平台将全部费用一次性扣收后,账户才被解冻,借款人才可以取出剩余款项。因此法官认为扣收的费用应从借款本金基数中予以扣除,以李某某实际收取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并以此为前提判断借款息费是否过高问题。 法官说法 在涉P2P平台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多方主体参与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基本模式是出借人通过涉P2P网贷平台放贷,按一定利率计收利息;P2P网络平台指定的公司在放贷时向借款人预先收取咨询费,并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时,该公司提供代偿服务且不退还该笔咨询费;P2P网贷平台按照一定利率计收服务费。上述情况下,当借款人与P2P网贷平台、出借人签署《借款合同》的同时,再与P2P网贷平台及其指定的公司、出借人签署《服务合同》,借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完成一次性贷款所支付的息费按年利率计算可能超过24%或基准利率的四倍而当P2P网贷平台指定的公司起诉借款人要求其支付代偿的本金、利息、服务费及违约金时,出借人、P2P网贷平台、代偿方各自已经收取的各类息费已远超年利率24%或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发生时间不同,适用法律规定不同)。但不论利息、违约金还是以“服务费”、“咨询费”为名目收取各项费用,其收取的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或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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