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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门口大打出手可还行?司法惩戒,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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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穆童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 2024/5/17 浏览人数:〖 3421

人民法院是依法审判的场所,直接代表着法律的庄严神圣,自觉遵守法庭纪律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总有人拿法律当儿戏。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一名扰乱司法秩序,殴打诉讼当事人的行为人进行了处罚。

事发当天,侯雪晓法官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原告的陪同亲属赵某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在法庭门口与被告发生肢体冲突,经主审法官劝说和制止,仍然态度蛮横。随后,赵某被法警制止。

法院认为,赵某无视法律,在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殴打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应予以制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对赵某罚款3000元的决定。

经过法官批评教育后,冷静下来的赵某也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写下检讨书,随后,赵某按要求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威不可侵犯。如果非理性表达诉求,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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