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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您有一封普法小知识,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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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雨 发表时间:〖 2024/3/5 浏览人数:〖 54814

在第 114 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为了让女性在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延吉法院整理归纳了一些普法小知识,请广大妇女朋友们查阅并收藏哦!
问题 1: 女性在职场上遭遇性骚扰怎么办?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之便、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条文明确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女性有权依据《民法典》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 2:全职家庭主妇的劳动价值受到保护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对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明确保护,家庭主妇离婚时可以据此请求补偿。
问题 3: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有效的阻断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的情形,消除了妇女“被负债”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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