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杉杉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2月4号,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口角致人轻伤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广丰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7月5日6时许,被告人郭广锋驾驶一辆豫***号五菱之光面包车,行驶至开封县杜良乡三郭寨村村西大广高速公路涵洞下时,因地上有水,车子经过时溅起的水溅到了正好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牛某某身上,牛某某很生气,随口骂了郭广锋几句。后郭广锋从车上下来后质问为啥骂他,引起厮打。郭广锋用脚、拳头打击牛某某的左肋、头部,致牛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后经开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牛某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广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牛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要求赔偿的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证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即医疗费、检查费、误工费等共计16728.55元,被告人郭广锋依法应予以赔偿。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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