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杉杉 张亚慧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身边的事儿 “我来投案自首的,2013年11月15日,开封县公安局在我的办公室搜出来几十枚假章,我来向公安机关说清楚假印章的事。”黄某垂头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在任开封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在利益的驱使下,多次伙同开封市某图文店老板王某将不符合招标方要求的检测报告通过PS软件技术进行伪造后,通过彩色打印机直接打印出带有红色印章的检测报告或由黄某使用假印章在检测报告上盖章,在周口、开封等地区进行投标活动。 2013年11月15日,经侦查机关搜查,从被告人黄某办公场所共查获伪造的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三份;水利部节水灌溉设备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七份;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检测报告十八份。 结果 祥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住所地司法局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遂于近日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分别判处黄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理解说 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办假证、造假文件,对于一些人来说可能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儿,然而正是这“小事儿”却往往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是指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伪造印章,包括伪造印形与印影。本案中被告人黄新华为了公司的“利益”,伙同文印店老板王春辉多次通过彩色打印机直接打印出带有事业单位红色印章的检测报告,或由黄新华使用事业单位的假印章在检测报告上盖章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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