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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信结识网友 深夜见面惨遭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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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德 发表时间:〖 2015/3/20 浏览人数:〖 5070113

作者:张德     防城区法院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微信这款交友软件已经成为年轻人热衷的即时交友工具,独特的“摇一摇”寻找好友方式更是让很多人沉迷其中,但它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带给年轻人时尚、便利的同时,由此引发的交友安全问题也令人担忧。3月18日,防城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受害人使用“微信”聊天工具,与网友见面后所发生的强奸案。
    2014年7月初,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林某某认识,同年7月5日22时许,苏俊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林某某所在的防城区华石镇冲敏村上冲敏组接林某某到防城区某某夜店吃夜宵。次日凌晨0时许,苏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送林某某回华石镇。回到防城区防城镇某某村公所附近时,苏某某强行将林某某拉到公路边的草地奸淫一次。奸淫得逞后,苏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林某某带回其家中。林某某趁上厕所之机,在厕所内用手机打110报警,因无法接通,遂向110发一条求救的短信。随后,苏某某又在其卧室的床上强行对林某某实施奸淫一次。之后,林某某又趁上厕所之机,在厕所内再用手机打110报警,但仍无法接通。林某某回到床上休息时,再被苏某某奸淫一次。当日凌晨3时许,林某某在苏某某的卧室内接到胞兄发生车祸的电话后,请求苏某某让其去医院看望,苏某某才同意让林某某离开,并驾驶摩托车将林某某送到防城港市某某医院大门口。2014年7月5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苏某某的家里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逐判处被告人苏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近年来网络交友引发的各类案件时有发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微信朋友:“由于微信使用者以年轻人居多,防备心理较弱,容易暴露自己的弱点,一不小心就会招来居心叵测之人,千万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女性网友不要轻易与陌生男性网友见面,见面时也应保持一定的防范意识,尽可能选在白天、公共场所,以免遭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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