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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又生一女 法院判决维护孩子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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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杉杉 发表时间:〖 2015/11/10 浏览人数:〖 5071388

    他们已不再是夫妻,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甚至同床共枕。祥符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杨和小辰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在生育了儿子以后两人感情恶化,总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身心具惫的二人于2013年12月16日协议离婚,儿子归男方抚养,也许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小辰在对二人的婚姻抱有希望的情况下,双方离婚不离家,仍然共同生活。
    在小杨和小辰生活期间,双方于2015年2月份又生下一个女儿,双方就这样过起了似夫妻又似情人一样的生活,然而好景不长,两人很快就势同水火,痛心的小辰诉至法院要求小杨支付非婚生女的生活费及生育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杨与小辰于2013年12月16日解除婚姻关系,2015年2月20日小辰生下非婚生女萌萌。因其尚在哺乳期,应由小辰直接抚养为宜,小杨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应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至梦梦年满18周岁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被告女儿萌萌抚养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生育梦梦是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责任,生育梦梦的费用应由小杨、小辰双方共同承担,对小辰要求小杨支付生育费及奶粉钱5000元的诉求,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由双方各自承担2500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小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非婚生女梦梦抚养费21186.27元,于2024年2月20日之前支付给非婚生女梦梦抚养费20793.94元。小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辰生育费及奶粉钱2500元。
    近年来“离婚不离家”现象并非个案。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房子的分割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选择“离婚不离家”,但也正是这两个原因在他们日后的相处中会引起更大的麻烦。
“离婚不离家”绝非处理婚姻关系的好办法。原本有感情诉求的那方往往还会受到更大的感情伤害,发生矛盾后更会牵扯不清。若实属无奈之举,也要在事前备好各种协议和约定,理清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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