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媛 刘国华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男子认为一般公园内情侣的警觉性不高,于是专挑他们下手。2015年2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严某于2013年8月2日因在南昌市八一公园内盗窃一对情侣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出狱后,被告人严某不思悔改,又再次来到八一公园内,趁一对情侣不备,盗走其放在身旁的手提包一个,在取走包内两部苹果5手机(经鉴定价值共计3200元)及现金460元后将该手提包丢弃。被告人严某将上述两部手机销赃得700元后返回八一公园,遂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人员依法从被告人严某处收缴1160元赃款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60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