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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限处于债务人的控制之下,债权人该怎么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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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镜云 发表时间:〖 2023/4/23 浏览人数:〖 325495

小王好心为公司垫付了一笔混凝土款,公司承诺待负责的土建工程完工后向小王还款,现土建工程距离完工遥遥无期,小王该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
2021年甲公司为了建设矿泉水厂,向某混凝土公司购买了一批混凝土,其中小王为甲公司垫付了部分购买混凝土款项,甲公司与小王签订合同约定待甲公司负责的土建工程完工后向小王偿还该垫付款。后来小王经过长时间等待发现,由于甲公司经营困难,其所负责的土建工程一直无法完工。这期间小王多次向甲公司索要该垫付款,但甲公司均以土建工程还没有结束为由拒绝还款。
 
小王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小王签订合同约定土建工程结束后向小王清偿垫付款,但合同中未明确返还垫付款的具体期限,且该土建工程为甲公司所负责的项目,土建工程何时结束主要取决于甲公司,债务履行期限处于甲公司的控制之下。这明显与双方当事人关于垫付款应当归还的合意不符,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有效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应当认定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中“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小王可以随时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因此甲公司应立即向小王偿还垫付款。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为了鼓励交易,促进社会发展,允许当事人依照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订立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也允许当事人为合同履行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但订立并履行合同应在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和有效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当债权人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合同中存在诸如:债务人“待有钱时还款”“负责的项目完工时付款”等约定时,因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可能会处于债务人的控制之下,将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也有悖于《民法典》基本原则,应当认定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龙井市人民法院 行政(综合)审判庭 赵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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