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近期小王发现,公司在没有经过小王同意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召开了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修改部分公司章程并对公司出资方式进行变更,之后该公司通过管理部门办理了决议内容的备案登记。小王通过查看档案发现,董事会决议文件中小王的签名是模仿笔迹。小王认为,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不利于公司发展,且公司作出的上述决议是未经小王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伪造小王签字的方式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因此,小王于2021年12月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司于2020年12月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基于决议内容在管理部门作出的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不予受理。本案中,小王请求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无效决议。小王于2021年12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司于2020年12月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60日撤销期限,故应当驳回小王起诉。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小王的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公司决议的撤销对公司利益影响非常大,为了维护公司决议的安定性,我国公司法规定了60日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来引导撤销权人在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内及时行使决议的撤销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使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一旦超出60日除斥期间,撤销权人即会丧失决议的撤销权。撤销权人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龙井市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 赵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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