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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农村相邻土地使用权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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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军 发表时间:〖 2022/11/5 浏览人数:〖 78963

近年来,农村村民在相邻土地上因建房、水路、出路、土地征收等争议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时有发生且有大有上升趋势,该类矛盾轻则造成一般的民事纠纷,重则构成刑事犯罪甚至造成聚众斗殴等群体性事件,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身体、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基于此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案件的特征
首先,在案件发生主体上,该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邻里之间,甚至是近亲属之间。中国社会是一个人际社会,在农村体现的尤为明显,村民之间以土体为纽带,近乎“人随地走,地随人走”的模式,加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方式,导致农村居民彼此之间联系甚为密切,正是因为这样,一旦发生相邻土地争议引发矛盾,争议双方多为邻里乡亲;其次,争议焦点多为相邻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且争议权益并不大。在农村,如果不从事其他副业,土地将是农民唯一的生产资料,作为世代在这一片土地上耕耘的农民来说这也是他们不可失去的“财产”,这笔“财产”今后甚至还要传承给下一代,所以一旦权益受到影响人们都会分毫必争;最后,该类案件形成的矛盾相当复杂、处理相当困难。发生该类案件的根源在于相邻土地权属产生了争议,在争议超出了居民们之间的容忍范围并无法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时,就极容易引发人身损害案件的发生,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人身损害案件中的被侵害人一般强烈要求追究侵害者的损害责任,但侵害者却往往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因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你侵害者“损害”了我的土地权益,我“以身捍卫”,我的责任何来?从法律关系上讲这牵涉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我们的纠纷处理部门由于职能等因素往往无法一同处理两种不同的矛盾,因此导致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显得非常棘手。
二、案件发生的原因
对因农村相邻土地使用权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发生的原因要从两个方面讲,第一是为什么会产生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是四至不清。农村的宅基地、山林、田地等距离最初的农村土地确权年代已经久远,基于土地征收、人口迁移、土地流转等各方面的因素,致使最初的四至无法确认;另外,农村居民建房受自然条件限制,一般不统一规划,没有正规的审批手续,没有明确的四址界限,住户都有私自扩大房前屋后、左右空地的情况,栽一棵树,修建厕所、猪圈,就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地块占为己有;邻里之间容易形成出路、水路比邻或交叉的情况,如果彼此相处和好,则你谦我让,相安无事。一旦关系不睦,就会产生摩擦,轻则出言不逊,相互谩骂,重则拳脚相向,酿出祸端。第二个就是为什么会发生人身损害纠纷,主要是农村居民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矛盾纠纷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缺乏忍让与有效沟通。普法工作年年都在搞,但农村普法工作效果一般,有些偏僻的乡村甚至出现空白,普法工作未有涉及。很多农民不懂法,不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少数农民既不懂法,又不守法,争强斗勇,鲁莽行事,遇事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逞匹夫之勇,强势出击,通过武力手段压制对方,不考虑违法犯罪将要承担的责任及后果。
三、案件的处理方式
第一,村委会调解。这种方式是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最快捷的一种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原则,村委会对本村村民最为熟悉,对本集体组织的相关情况也最为了解,村民对村委会做出的处理结果一般也较为认同,因此村委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四址界限不清的,村级组织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划清四址界限,明确水路、出路区域,各行其道;对四址界限分歧不大,因其它原因相处不睦的,耐心细致做好劝导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其和好;但村委会调解的弊端在于只能针对一般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对强占硬要,恶意欺人的村霸、路霸,村委会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介入,对不法行为予以严厉制止,决不能让恶人横行,好人受欺。要为弱势群众伸张正义,维护农村正常秩序。
第二、公安机关介入和国土部门确权。公安机关接到群众这类案件的报警后,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提高出警速度,争取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争议较小,损害不大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处,案件无法当即解决的应当做好备案工作,多方面了解情况,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与和解,力争案结事了。除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外,尽少地行使行政处罚权,殊不知在办案程序上虽无可挑剔,但实际上并未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敌对态度,而且会使结怨更深,矛盾加剧,使事情更为复杂,邻里关系走势更难确定。但对情节严重,损害较大,依法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查侦查,严肃对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针对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现状,国土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完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使得农村居民在面对争议时能够有据可查,从而在根本上消除可能引发人身损害案件的苗头。
第三、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上根据案件的性质分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而在民事案件里根据引发该类案件的法律关系不同而分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较多,因为这种诉讼一般事实清楚、损害明确、举证不难,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正如前文所说,由于当事人法律意思比较薄弱,将土地争议与人身损害二者混为一谈,各执一词,而到了这个阶段,案件往往已经经过村委会调解、司法所调解、派出所调解(甚至行政处罚),审判阶段的调解显得尤为困难,一纸判决之后,当事人难以服判,上诉上访兼有之,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提起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确认争议的土地、财产归属的,严格依法依规审理并作出有效判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户籍在当地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于争议土地权属确实无法明确或者明确土地权属的依据存在瑕疵时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或由国土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因土地权属纠纷所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一般危害性不大,但一旦行为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危害,扰乱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素质及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对因农村相邻土地使用权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将会逐渐减少,但在此之前我们仍任重道远,需大力加强农村的法治宣传,明理释法,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与权利防范意识,学会用正当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纠纷矛盾发生时,各职能单位应相互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积极构建稳定和谐的农村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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