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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现状的几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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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军 发表时间:〖 2019/9/12 浏览人数:〖 339017

    送达工作被称为审判流程中的“瓶颈”。由于法律文书不能及时、有效地送达,不仅影响办案效率,而且蚕食司法公信。解决基层法院直接送达中出现的问题,意义深远。
    直接送达是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基础规定,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维护其自身权益的主要送达方式;是人民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推动诉讼进程发展的重要条件。
    但是,囿于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司法观念的重实体轻程序、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同时存在,导致司法实践中直接送达问题较多。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对、拒收法律文书、下落不明及外出务工无定所……直接送达的系列问题相继摆在我们面前,严重制约民事诉讼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如何针对审判实践中直接送达存在的问题完善送达方式,当是司法实践亟待求解的难题。
    一、基层法院直接送达的现状
    法律规定诉讼送达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理所当然成为基层法院最主要和最常用的送达方式。当前基层人民法院送达难问题,从样本分析来看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起诉时没有准确提供被告信息
    诉状是重要的诉讼文书,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根据。原告为争取人民法院受理并在诉讼中胜诉,应当认真书写起诉状。法律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规范是必要的,不仅有利于原告写清楚事实根据与诉讼理由,也有利于送达被告,使其知晓诉讼事由,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审判工作的正式展开。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原告在起诉时,为了能立案,在没有被告真实地址的情况下,编造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完全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没有意识到不准确提供信息将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或者判决无法执行等诉讼风险,导致法院送达人员多次送达文书未果,无形中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二)受送达人地址难寻且信息变更频繁
调查显示,140件基层法院案件中75%的案件受送达人地址处于背街小巷,当初的直接送达曾几经周折,有的送达回证甚至没有当事人的签字,有的受送达人不在家,负有代为签收义务人的同住成年家属不好确定,也不配合,通过代为签收实现直接送达不容易;其他案件的受送达人要么处于散落凋敝的古老村落,要么因为城市规划调整,依当事人提交的地址已经无法找到。同时,自然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经营地经常发生变更,受送达人的户籍地和实际住所地,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自然人及单位地址搬迁多,户籍登记及营业执照变更不及时,导致了很多送达不能。
(三)受送达人误解送达工作存排斥心理
    在同一些曾经送达的同志交谈直接送达问题时,他们提到受送达的当事人几乎都对法院的直接送达工作有误解。一方面,涉案当事人一旦觉察到对方起诉到了法院,就开始变更电话号码,逃避躲藏,看到法院警车来了,避而不见,有时明明已经找到收送达人本人,也故意绕圈子,拒绝向送达人承认自己的身份,就连受送达人是法定代表人时也是如此,极不配合送达工作,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签字。另一方面,很多受送达人想当然的以为签收了法院的诉讼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就是承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认为就算是自己收到了法院的诉讼文书,只要自己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从而拒绝签字。
    (四)代收人往往心存顾虑而拒绝签收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了直接送达时四种可以代收的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指定代收人。实践中出现问题较多的主要是前一种。比如直接送达时送达人根本无法判断代收人是否与受送达人同住或是否成年,代收人害怕惹麻烦而慌称自己未成年或与受送达人不同住,这些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其他的主要是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后,受送达人不予认可,甚至直言法院违法办案,侵害了受送达人的知情权从而引发上诉的问题。这类问题在实践中较少但不是没有。
    (五)直接送达演变成“电话受领”
    由于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因,电话通知受送达人来院领取法律文书代替直接送达是基层法院的通行做法,这种做法在基层实践中有其合理性,但在形式上是非正式的,不属法定的送达方式,所以操作起来必然存在问题。如受送达人接通知后不来法院、不按约定时间来法院、拖延来法院的时间、来法院后不接受诉讼文书或接受后拒绝签字等。
    (六)送达人员忽视直接送达重要性
    直接送达作为与案件当事人接触的第一步,关系到今后整个案件流程的顺利进行。直接送达除了要求送达人员熟练掌握程序法规定,还要求送达人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这些经验不仅包括熟悉被送达人所处的熟人社会的乡土习惯、规矩及城市社区的一些传统的习俗和观念,而且包括熟悉当地的自然空间和人文空间等。
    (七)送达费用过高且缺乏财力保障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细化了收取案件诉讼费用的项目,没有提及关于送达费用的问题,许多个案,往往是法院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之后,仍然出现送达阻力过大送达不能的困境。由于基层法院的车辆、人员等硬件配置状况和案件数量激增的现实,也不允许基层法院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辗转往复多次寻找当事人。
    可以看到,直接送达问题的存在,导致的不利后果是明显的:因为填写信息不准确可能影响办案人员的办案节奏,导致审理期限无可挽回的被延误;因为送达人员不区分具体情况、受送达人误解排斥容易引发对立冲突;因为送达人地址变更、送达成本高昂必然徒增司法成本,弱化法院权威;因为代收人拒绝签收、电话受领势必产生法理上的质疑,损害司法公信力。
    究竟是什么因素的存在,导致了看似简单的直接送达在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困境。要彻底理清这些问题的脉络,有必要在基础层次上对直接送达的成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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