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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石场打工期间盗窃汽车被吴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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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昭鹤 发表时间:〖 2018/12/5 浏览人数:〖 59752

    一男子在吴川某石场打工期间,盗窃停放在石场的一辆自卸汽车,受到法律惩处。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莫某,男,1989年出生,湖南省永州市人,捕前暂住广东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某在吴川市某石场打工。2017年2月初某天中午,莫某发现一辆华某之星牌白色自卸汽车(曾某持有,未上牌)停放在该石场内,便用自己的一枚汽车钥匙试开该车,发现可以打开车门并能发动该车,于是伺机盗窃该车。2017年2月24日晚上,莫某回到石场;2月25日凌晨,莫某用其事前准备的一枚汽车钥匙盗窃该白色华某之星牌自卸汽车,并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后将该车藏匿在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某维修厂内。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莫某盗窃的华某之星牌白色自卸汽车值款94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盗窃曾某所占有的机动车,无论曾某是否具有车的所有权均无影响莫某的犯罪构成,对于公安机扣押莫某所盗窃的车辆,即由公安机查明所有权人后,再依法作出处理。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曾昭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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