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被告欧某信用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被告欧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欧某于2018年7月11日在原告处办理了中国邮政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8100218945468),同年7月15日激活开通,从2018年7月16日起,被告连续使用该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到期应还本金18611.49元,至2020年6月10日该卡停用,被告共欠透支本金及利息23856.6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清上述欠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得知被告欧某已于2018年12月20日因急性疾病去世,目前尚未明确继续人。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欧某已于2018年12月20日因急病死亡,其死亡时间并不是在本案的诉讼中,而是在法院受理本案之前,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就不存在被告适格的诉讼主体,没有也不可能有进行任何的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例注解: 本案该如何处理引起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被告)参加诉讼,进入实体审理。 第二种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为此,本案应当先查明欧某是否有继承人应承担义务,如果有则追加继承人诉讼,如果没有,则裁定终结诉讼。 第三种观点:本案被告欧某的死亡并不是在诉讼中,而是在诉讼前,因此本案不适用上述法律关于追加继承人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起诉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被告。因此,本案中,原告以一个已死亡的被告提起诉讼,显然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被告欧某先于原告的起诉时死亡,原告的诉并不成立,因法院当时不知情而立案,为此本案实际提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立案后适用合法程序妥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依照《民诉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驳回起诉是立法为不当立案而设置的程序补救。本案中,欧某于2018年12月20日因急病死亡,其死亡时间并不是在本案的诉讼中,而是在法院受理本案2020年8月27日之前,被告欧某于诉讼前的诉讼主体资格已丧失。因此,本案中,原告某支行以一个已死亡的被告提起诉讼,显然不符合起诉条件。当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在审理中被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就本案而言,被告欧某在起诉前已经去世,如果立案法官接待时得知此情况,必然会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主体,以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告的主体提起诉讼,而不会受理该案。鉴于原告起诉时不知道涉案的被告已经死亡,立案法官亦无法核查该情况,因此应由审判法官查明事实后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单位: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副庭长兼审管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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