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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75820元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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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昭鹤 发表时间:〖 2020/5/8 浏览人数:〖 51680

    近日,某女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吴川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3000元。
    2017年中旬,被告人李某兰获知广东某饼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需要安装灯具,便冒充欧普公司粤西地区总销售代理的身份并利用“欧普照明”正品灯具作为样板到该公司推销,得到该公司认可同意后,李某兰遂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灯配市场购买灯具配件和将假冒“OPPLE”商标交给私人小作坊组装加工成品后销售给广东某饼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至9月,李某兰共销售了251043元灯具给广东某饼业有限公司,其中销售筒灯2134盏(每盏价格40元)、平板(面板)灯318盏(每盏价格90元)。
    经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李某兰销售给广东某饼业有限公司的灯具中有1423盏筒灯和210盏平板(面板)灯属于假冒“OPPLE”商标的产品,金额合计758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75820元,销售金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判被告人李某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点评: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兰购买灯具配件和将假冒“OPPLE”商标交给私人小作坊组装加工成品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OPPLE”的灯具,故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作者: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曾昭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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