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原告要求女儿变更为自己抚养的诉请一审未获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7年8月16日,祁连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马三与被告李花离婚,婚生女马秀随其母李花生活,马三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至孩子年满18岁为止。2018年10月,马三认为被告李花靠打工维持生计,生活条件较差,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诉至法院要求将婚生女变更为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庭审中,被告李花向法院提供了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月工资为2800元,原告马三对此证明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三作为孩子的父亲,在具备履行能力的前提下,并未按期给付抚养费。被告李花虽然在外打工,但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孩子在其抚养下亦能健康成长,故原告提出的被告无能力抚养女儿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本案并不具备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条件,加之双方离婚时间较短,孩子随母亲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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