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多元化”解决机制下的不等式:3>1
引子:谁说“清官难断家务事”? 2015年10月9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的一起家庭侵权纠纷案件,委托市多元调处中心指定龙昌镇仓盈湾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使当事人包括诉求在内的家庭纠纷一一得到化解,多年的亲情“疙瘩”彻底解开,重归于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原告樊某,女,68岁;原告朱甲(系代称,下同),女,44岁,系樊某次女。 被告朱乙,女,48岁,系樊某长女;被告刘某,男,64岁,系朱乙丈夫。 以上当事人均住本市龙昌镇仓盈湾村。 2015年9月10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二原告诉二被告家庭侵权纠纷一案。诉讼材料载明,原告樊某夫妇所生育女儿朱甲朱乙,成年后,朱乙招婿刘某入赘,朱甲外嫁。全家六口人的承包土地,按片区一分为二,樊某等耕种一部分,二被告耕种另一部分。二被告要负责照顾两个老人生活等;后樊某丈夫去世,二被告以需要继续赡养樊某为理由,又要求从樊某等耕种的田土中划出两个人口(原告樊某和被告朱乙)的土地归自己耕种。现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未照顾好樊某,未尽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出所耕种属于原告樊某的部分土地,致双方矛盾积怨更深。 法官办案重结果:承办案件的人民法庭法官经巡回走访,了解该案当事人之间不止是原告诉讼主张的侵权纠纷,还存在其他家庭纠葛,情感比较复杂,如果亲人对簿公堂,法院按法律程序审理只能解决当事人的诉请,其它家庭纠纷得不到有效化解,治标不治本。不管案件裁判结果如何,都会让已经产生感情裂痕的亲情关系雪上加霜,不利于亲人冰释前嫌,和睦相处,不能切实维护一个家庭最根本、最重要的亲情利益,社会效果不佳。 为圆满处理好当事人家庭多种纠纷,修复原、被告双方的亲情,法官多次给原、被告做工作,双方均同意委托调解。 委托调解求效果: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10月9日法官决定启用诉调对接机制,利用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比较熟悉当事人家庭情况和其家庭田土现状、更方便与原告被告进行沟通、也更有利于调解处理纠纷的优势条件,找到当事人所在社区调解委员会就该案实际情况及调解效果等进行充分沟通、分析后,正式委托市多元调处中心指定该调解委员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司法确认固成果:该调解组织接受法院的委托后,于10月23日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地做劝解工作,终于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包括侵权诉讼请求事项、原有的赡养老人问题和土地权属等争议一一得到解决,全家满心欢喜。原告方亦于当日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法庭准予其撤诉后,纠纷双方于10月26日就调解协议一致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当日办理完毕,至此,一起以土地使用权争议为导火线的家庭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巧解诉求不等式:二原告提起诉讼时,主要诉求有1条: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侵占二原告位于龙昌镇大石马村上寨组桐子组和保田的承包地;委托调解后,协议解决了三项争议:1、樊某自愿同原告朱甲居住,去世后由朱甲安葬,二被告不得干涉;2、因樊某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力耕种土地,其个人名下田土份额由原告朱甲与二被告分别耕种;3、对家庭其余土地和自留地,双方一致同意重新划分,由原告朱甲和二被告各自管理。协议对各方管理的田、土四至边界均作了详细具体的明确。诉讼费承担问题也因原告撤诉自然化解。 原告起诉只有1条诉讼请求,法院委托调解解决争议3项,3大于1,这是一个不等式! 核心启示: 2015年9月,福泉市成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畅通诉调对接,全市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调解组织善于借助法律力量、社会道德力量和家庭伦理力量等、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调处纠纷的灵活性将会得到更加有效发挥。特定情形下,当灵活的人民调解机制比程序严格的诉讼机制更能化解更多的矛盾纠纷时,委托调解便会成为人民法院的优先选择。该案的成功运作,意味着福泉市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112”模式具有很好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为全市化解矛盾纠纷一体化、探索新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供了崭新的平台,从而更加高效、便捷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福泉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