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昭鹤 广东吴川法院
日前,吴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修订确定环境污染罪名后,吴川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首例污染环境案件。 被告李某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资格情况下,收购大量医疗废物粉碎加工料粒,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垃圾则进行倾倒焚烧,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加大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