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发布2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此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权,共建共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曹某诉苏州市某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曹某通过短视频平台搜索到苏州市某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欲购买售价299元的羽绒服一件。该店公布的商品参数信息显示充绒量为100g(含)-150g(不含)。2022年12月28日曹某收到以上服装,发现标的服装的充绒量仅为85g,与平台发布参数不符。为此,曹某认为麦驰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将其诉至平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一赔三购物款。 法院判决 平桥法院判决:一、被告苏州市某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曹某购货款299元,原告曹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返还所购“鹅绒翻领羽绒服”1件(如不能返还按照购买价格折抵应退货款);二、被告苏州市某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曹某赔偿金897元(299元×3)。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是否需要承担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服装公司对涉案产品的充绒量信息进行虚假标注及宣传,足以对曹某的消费行为作出误导并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现原告曹某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是为了提高欺诈行为的违法成本,让不法者知难而退,形成一种不敢欺诈、倡导诚信的社会价值导向。“退一赔三”是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是对欺诈行为的加重性惩罚,其惩罚性远大于赔偿性。只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定要件,属于生活消费且构成欺诈,“退一赔三”均应适用。
案例二:许某诉信阳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原、被告签署《销售付款确认单》,确认原告向被告购买丰田凌放尊享版轿车一辆,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购车款223800元。同年8月10日原告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车辆故障灯提示警告多个故障,被告售后到达现场未能检查到故障,之后原告在使用期间车辆数次出现刹车故障、驻车故障等多个故障。在原告将故障车辆送至被告售后服务维修时发现,被告故意隐瞒车辆出厂既有故障事实将故障车辆销售给原告,该车辆控制历史记录显示在被告签订销售确认单之前的6月21日就有多达5项的故障。原告起诉至平桥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平桥法院判决:一、解除原、被告间于2022年7月25日形成的车辆买卖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返还原告购车款223800元、购置税9902.65元及保险费用4224.48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车辆多次提示驱车制动等故障且一直未能修复,无法正常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已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时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223800元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税费9902.65元及2023年保险费用4224.48元,系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方主张的2022年的保险费用、燃油费、车辆附添物及代步费等费用,参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及原告已使用涉案车辆数月(案涉车辆已行驶13041KM)等情形并结合公平原则,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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