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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隐匿会计凭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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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昭鹤 发表时间:〖 2015/4/28 浏览人数:〖 5069823

作者:曾昭鹤     广东吴川法院

    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泉犯隐匿会计凭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被告人杨×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泉于2008年至案发时任吴川市塘×镇南×村村民小组村长,杨×兴任会计,期间杨×泉兼任村出纳。在其二人管理村中的财务期间,由于对村集体收支账目不进行公开和公示,南×村村民要求村干部将村集体收支账目财务会计账册送塘×镇政府审计站进行清算审计。后村民到塘×镇政府与镇审计站反映情况,申请对南×村集体账目进行清算。随后,塘×镇政府向南×村民小组发出通知,请村小组将村账务凭证及账本等资料交镇农业办进行审计。被告人杨×泉作为村长兼村出纳持有村中的支出凭证,明知镇政府通知提交账务凭证及账本等资料的情况下,仍予以隐匿拒不提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泉无视国家法律,其在任村出纳期间持有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被告人在收到镇政府要求送村账务凭证及账本等资料进行审计的通知,仍予隐匿拒不交出,其行为已侵犯了会计资料管理制度,构成犯罪。
    据此,吴川法院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目前,我市很多农村普遍存在的会计或出纳更换后不交帐本或会计凭证问题。按说,干部更换是很正常的事,但很多人由于有情绪或不能正确理解,便以种种理由或借口不移交帐目,认为任何人拿他没办法,似乎没有违反什么法律。在这里,我告诉大家,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到了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危害就会构成犯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作为一个堵漏性的罪名,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中加以规定,本身就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和个人在违法经营后将有关财务资料隐匿或销毁,导致国家机关无法对其查处。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毁灭罪证、掩盖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为打击此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刑法修正案》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将罪名确定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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