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劳动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企业一方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受理。此时,案件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程某、杨某与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芜湖市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4年1月15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一、确认程某、杨某与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共计赔偿程某、杨某16370元。2024年2月20日,程某、杨某向繁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受理,但同日,被执行人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向芜湖市中院诉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立案受理。2月27日,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向芜湖市繁昌区法院提出异议,称芜湖市中院已受理其公司申请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质疑繁昌区法院为何还立案受理了程某、杨某的执行案件并冻结了公司账户,提出要求解封公司账户并撤销执行案件的请求。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繁昌区法院的执行案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等待芜湖市中院作出裁判,具体分两种情况:一、芜湖中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繁昌区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二、芜湖中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繁昌区法院 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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