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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切莫取之以“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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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穆童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 2024/4/23 浏览人数:〖 54790

随着气温升高,在健身房来一场“热辣滚烫”的运动也成了当下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然而在享受生活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以免被“有心之人”顺手牵“羊”。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被告人因在健身房偷走他人财物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案情回顾】

去年7月某天下午,霍先生像往常一样到中原区某健身房健身,当他游泳回来去更衣柜拿衣服时,却发现自己的衣柜没有锁,里面的手机不翼而飞。随后,霍先生报了警。第二天,和家人一起去健身的彭先生也经历了同样的遭遇——放在更衣柜里的手机不见了。彭先生报警后,民警很快根据视频监控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据张某交代,当天下午,他尾随别人混进健身房,在更衣室内看到未上锁的柜门,就起了歹心。“我挨个拉柜门,发现有个柜门可以拉开,就将里面的华为手机拿走。”随后,张某将盗窃的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掉。尝到甜头的他,在第二天也上演了同样的戏码,以相同的手法将彭先生的手机偷走,还没来得及卖出手机,就被民警抓获。经认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分别为1000元、5217元。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 元。

【法官提醒】

一方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小偷小摸也是盗窃,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另一方面在公共场所活动时,要注意财产安全,妥善保管好随身贵重物品,不给他人留可乘之机。同时,提醒健身房、游泳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管理者、经营者等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要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进入场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降低安全风险。

作者:穆童 校对审核:王新 供稿单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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