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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是否可以请求交强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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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 发表时间:〖 2023/11/3 浏览人数:〖 56867

【基本案情】
原告:甘某
被告:赵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2023年1月,刘某驾驶出租车,在某厂区东门前上下乘客车门未关好起步时,致乘客甘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甘某无责任。甘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551.9元。
另,刘某肇事时驾驶车辆为赵某所有,刘某系赵某雇佣的司机,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咸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驾驶出租车在上下乘客车门未关好起步时,致甘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咸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庭审中,就本案应适用交强险赔偿,还是适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告甘某搭乘出租车,到目的地下车时,在身体还没有完全脱离车辆时,车辆起步,致原告受伤,原告本系车上乘客,因到达目的地下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运输行为已经终结,虽然原告身体尚未完全脱离车辆,但其身体的大部分已出车门,此时原告身份转化为车外人员,因此,先由某财产保险咸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车主赵建锋赔偿。遂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咸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甘某272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471.9元,由被告赵某予以赔付。
【评析】
本案原告受伤是不争的事实,到底应适用交强险赔偿,还是适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也就是甘某是车上乘客还是车下人员,身份的不同,导致赔偿的标准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车交强险保障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除驾驶人以外的车上乘员)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受害人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对于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其不仅包括车外行人、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及乘坐人员,还包括遭受本机动车侵害的其他机动车上的乘员和驾驶人员。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保障的对象应位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在法律上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机动车辆只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置身于车辆之上,因此交强险中所涉及的本车人员只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在某些情形之下,完全可以发生转化,是否转化应当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二者身份,一是在时间上以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为时间节点,二是在空间上以本车为考量对象,即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一般是指保险事故风声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上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者车厢内等安全部位的人员,不包括原在车上,但在保险事故瞬间下车的人员,也不包括在驾驶室或者车厢内等安全部位之外的人员。本案中,原告本系车上乘客,因到达目的地下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运输行为已经终结,虽然原告身体尚未完全脱离车辆,但其身体的大部分已出车门,此时原告身份应转化为车外人员,应当属于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因此本案应适用交强险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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