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初至4月13日,被告人尚某某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镇桥北商务宾馆一楼的一处仓库内,摆放一台“鲨鱼机”(每台10个独立操作单元)、三台弹珠机共计13台赌博机供人赌博。2017年4月13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尚某某,查获并依法扣押赌博机和赌资60元。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设置13台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赌博机,由扣押机关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赌资60元,由扣押机关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警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尚某某本可以凭着勤劳的双手合法挣钱,不仅对社会有贡献,更是对家庭负责的一种表现。但是尚某某视法律如儿戏,通过开始赌博机赚取非法利益,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值得每一个人引以为戒。(芜湖经开区法院 鲍洁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