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夫妻共有房屋做抵押,欠下一笔钱。如今, 妻子意外死亡,“离异的丈夫”却被告上了法庭,要求以物抵债。11月2日,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认定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经人介绍,妻子程某提出向赵某借款2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3.75万元,预扣利息后应交付程某借款本金21.75万元,实际交付程某16.25万元。3月9日,借款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协议,约定借款及抵押事项,程某将自己与丈夫李某于十几年前购置的一处住房抵押给出借人。借款到期后,程某无力还款。2017年2月6日,程某与丈夫李某办理离婚手续。2月23日,程某意外死亡。 后来,赵某得知程某抵押的房屋正在拆迁,且得知该夫妻二人已办理离婚,遂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岚皋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他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系因妻子赌博所致,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没有承担还款的法律义务。” 岚皋法院审理认为,该笔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程某借款系以个人名义借款,程某在借款、设定房屋抵押时李某并未在场参与并签字确认,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大宗财产,未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没有抚养、赡养对象,且该二人有稳定的职业和工资收入,无须为维持家庭生活而借款,该笔涉案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并非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依法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单位:岚皋法院 作者:杨方 刘华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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