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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金山”撞上“绿水”,法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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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帆 发表时间:〖 2015/4/21 浏览人数:〖 5069973

作者:张帆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近日,经中院指定管辖,汉寿法院审理了一起常德市鼎城区金泉何牧业有限公司不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最终原告撤回了起诉。
    金泉何牧业公司始建于2008年7月,位于鼎城区唐家铺乡金泉山村,公司先后投入2000多万元,主要从事原种猪扩繁和种公猪精液生产供应。每年出栏约1万头,一般存栏3000至3500头之间,公司年产值达1100万元,污染物排放到金陵水库。金陵水库始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坐落在常德经济开发区石门桥镇与鼎城区唐家铺乡结合部,解决下游4灌溉面积.05万亩以及3.5万人饮水问题。2014年3月,金陵水库被规划为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域,而金泉何牧业公司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下游老百姓多次上访,要求解决下游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2015年1月9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关闭鼎城区金泉何牧业有限公司唐家铺生猪养殖场的决定,金泉何牧业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汉寿法院受理案件后,与双方当事人多次了解案情,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主动向本院撤诉。
    法官寄语:城市建设是百年大计,城市经济建设要和生态环境建设同步进行。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一定要把环境效益摆在首位,同时兼顾经济效益。本案合理的解决了政府因政策性原因强令关闭养殖场后所引发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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