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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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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厚 发表时间:〖 2023/8/11 浏览人数:〖 242442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法院工作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和困难部分第三项指出:有的案件审判执行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存在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问题。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仍需久久为功。这里“有的案件......问题”所指向的责任主体,显然是指法院和法官。法官作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质效更负有直接和重要的责任。对此,报告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并在诉讼服务、审判执行、人权保障、法治宣传等等方面指明方向和要求。
对于法院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理论界也好,实务部门也好,有浩如烟海的论述、规定、要求。字面上讲,其本身含义并不难理解。一般而言,质效高的案件必然是实现了司法公正的案件。张军院长明确指出:公正是根本要求,效率是人民期盼。但何为实现了公正,快是否一定就是高效率,效率高是否一定体现了公正,想来还有诸多不同认知。本文则从一位基层司法工作者和普通公民认知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案件质量标准不宜用物质产品质量标准简单量化。案件的形成、审判、执行都离不开人的参与。但与人制造物质产品不同,案件中包含的很多要素和内涵是无形的,涵盖了人的行为、思想、意识,融入了人的观察、思考、评价。法官针对案情、案件当事人的不同,会采取各不相同的处理方式方法,当然,还包括法官对法律规则的灵活运用。每一起案件的发生,包括发生后案件的办理,经常会有不可预测的情形出现,与物质产品标准明确的目标性、指向性、确定性、指数性截然不同,且每起案件中出现的现象和情形同样也是不同的。如果在案件发生前制定“检测”质量的标准,这个标准的制定难度必然是极大的。并且可以确定的是,与法律通常具有滞后性难以预测立法后将会发生的案件相同,案件质效标准同样很难涵盖所有案件、所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011年、2013年、2021年先后出台与案件质量评估、绩效考核的相关意见、办法,但各方始终反映不一。2023年6月,最高法院党组研究制定新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并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国11个省(市)法院试点,主题仍是“公正与效率”。于当事人而言,利益是否得以实现才是他衡量公正与否、案件质量高低的标准。需要提醒的是,是利益,而不是合法权益。有些当事人会期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有些则期待借助司法手段满足其无法实现或不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如虚假诉讼现象。于法官而言,高质量的案件当着眼于办案程序合法、实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一定要给案件质量设定个标准,窃认为,在遵循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还是最终是否妥善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最为重要(调解解决的案件往往以一方让利为前提,看似损失了利益,但及时止损和化解了矛盾,法官也好,公众也好,会认为一方个体当事人权益的主动转让,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保护了社会整体利益)。当然,这个标准同样往往是笼统的、难以量化,故而从2008年到2023年,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为实现审判质量管理体系化、科学化,与时俱进作出了很多探索和努力。2023年7月,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张军院长谈到,“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是重要抓手。”多数人认为,“案-件比”是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的核心指标。今后,相信法院系统案件质量的考评必会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取得新的进展。
案件效率不宜简单以时间长短纳入绩效考评。笔者了解到,不少法院的领导、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包括审判管理人员,都深受绩效考评的“数字”排序之苦、之累。不夸张的讲,院长们每天进办公室的第一件事,几乎都是打开内网查看本院的结案数、结案率等等绩效考评的指标在全市、全省的排名。院里、院外的工作再忙,每月的绩效考评会必亲自参加、亲自点评,对本院排名靠后的指标、多项指标落后的员额法官基本都是了然于胸。声色俱厉也好,苦口婆心也好,目标只有一个:各项考评指标要居于全市、全省同级法院前列,乃至前三。对于各项数字型指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对立案、结案天数的考评,不同看法者甚多。最主要的理由在于: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的期限,只要在期限内均为合法。设定更短的期限并进行考评违反了法律规定,某种程度还会导致案件质量的下降。正如俗语所言:萝卜快了不洗泥。如,立案环节,当日下午立案和第二天上午立案,只要没有发生人为压案不立现象,对办案效率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当然,确有紧急情况需采取保全措施等的特殊情形除外。至于结案天数,更不为包括法官在内的法院工作人员接受。即便当事人自身,除非极特殊情况,绝大多数肯定会在意法院是本月1号给其发判决书,还是31号给其发判决书,但决不会在意是1号还是3号给他发判决书(特殊情况除外)。而有些法院的绩效考评,已经考核到小数点后两位数。打个比方,同类型的A案结案时间比B案结案少0.1天,乃至1天,且判决均公正、对法官均无意见情况下(也可设定当事人均对判决、对法官不满意),很难判定A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定优于B案。也就是说,这种差别无论对法官、对当事人,公正和效率的差别基本是无感的。但在考评中,相差1天或1分,可能会出现一个是第一名、一个是第三名乃至第十名的情况,且第十名的院长则一定会脸上挂不住。但令人欣慰的是,新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已经制定、试点,更加科学、完善的质效标准也必将被越来越多的法官所认可并遵循。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永恒的主题。人民法官办案质效的衡量,当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基准。

作者:刘振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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