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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司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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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厚 发表时间:〖 2023/6/13 浏览人数:〖 57711

 

202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法院工作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和困难部分第二项指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存在不平衡不到位问题,审判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还存在短板。问题与短板是针对法院提出的,自然与法院中最重要的主体--法官息息相关。
司法改革是个庞大的课题,法官与司改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同样千丝万缕,话题多多,本文仅从一名法院工作人员直观的所知所闻谈谈自己的认知。
法官深感员额间案件分配不平衡。司改文件明确规定,院庭长办案数案比例少于普通员额。实际上,司改前,在不少法院,尤其基层法院,院领导基本不再办理案件,但很多庭长和其他法官一样分案。但由于司改前领导指数较多,不少院领导入额后,不但分案数量少于其他员额,还有些则只办理某类简单的案件。比如,分管刑事的办醉驾,分管民事的办买卖合同,分管行政的办非诉执行。再加上一些员额需要从事与审判联系紧密的相关工作,为平衡工作量,各法院自身又在分案方案上制定了一些特殊措施,比如,兼职从事调研、立案审查的员额法官,都适当减少分案数。还有,为实现繁简分流、完成营商环境指标考核等,也不得不对员额法官的办案类型、分案采取一定措施,导致案件数量分配不一,办理的难易程度同样会出现差异。法定的三大诉讼本身的不同导致案件审理难易不同存在差异,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不同存在差异,一审案件和发回重审、再审、申诉案件不同存在差异,以致每个不同岗位的员额法官都有一大堆自己办理的案件比别的员额法官更难办的理由。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法官心理的不平衡。可是,这些差异永远是客观存在的,再怎么优化也无法消除。法官们当深深理解:平衡是相对的,不平均则是绝对。
法官深感法官助理无法配备到位。司改之初,法学界人士、法检系统的各级领导和法官、检察官,都感觉法官助理的配备和使用是一道难题。毕竟,不少法官助理还将从以前的法官中产生。独立从事司法审判的法官降为助理,心理落差可想而知。部分年龄较大的法官,成为法官助理后,有些资历比员额法官更资深,甚至有些还曾是员额法官所在部门领导。这种情况下,法官助理的作用显然难以发挥出来。而受限于编制和时间的因素,年轻的法官助理数量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在某些基层法院,配备三四十名员额法官的情况下,实际能把助理配备到位的,仅仅只是个零头。无奈之下,很多法院只能购买社会服务,招聘了大量聘任制书记员,为1名员额法官配2-3名书记员。但书记员的权限、分工,以及本身的能力要求,根本无法替代法官助理,很多应当由法官助理完成的工作,要么法官亲自做,要么据书记员个人能力,法官违规把书记员当做助理用,如主持调解、制作简单的法律文书,甚至主持质证。法官自身也好,代理律师也好,深知法院实际,只要没犯其他原则性问题,或案件处理明显不当,或当事人意见极大,则都乐观其成。
法官深感审判权的行使低于预期。众所周知,司改最大的亮点是去行政化: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院庭领导审核、签发文书的确大为减少,但员额法官依法依规充分行使审判权的“获得感”并没有那么强烈;审判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亦令法院领导不得不一定程度上“收权”--出台一些限制员额法官径行裁判的规章制度。比如依据案件类型、社会影响、舆论关注度、涉及群体或某类组织、量刑轻重程度、信访状况等等,要求员额法官必须提交专业法官委员会讨论后并由主管领导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甚至某些个案,必须向党委政法委、上级法院汇报获得答复后再作出裁判。咋一看,似乎这些做法与司改精神不一致。但无论法院领导,还是员额法官自身,在历经司改后几年的“磨难”,虽明知与司改精神和初衷不符,但不得不承认这些做法很多时候是行之有效的。员额法官也好,法院领导也好,很多责任有时真的无力负责。作者:刘振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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