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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法官的司法能力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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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厚 发表时间:〖 2023/4/18 浏览人数:〖 79209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法院工作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和困难部分第一项指出:司法能力水平与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相比还有差距,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还需下更大气力。纵观最高法历年工作报告,几乎都在问题部分指出司法能力水平不高,有些是直接表述,有些则是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等类似表述。针对2011年的报告,笔者曾以《法官的司法能力》为题谈了自己的看法。新时代新形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既在急速增长,也在迅速变化。要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水平,是每位法官,尤其司改后员额法官的应有之责。
    法官司法能力与法官“出身”紧密关联。仅仅十多年前,招干招考、学生分配、军人转业、职工转干、其他干部选调、调动,在职法官来源渠道纷繁芜杂。从事法官职业前,接受正规法学教育的未必过半,中西部地区更低。时至今日,仍在法官岗位的员额法官,未接受正规法学教育的明显成为少数,“半路出家”到法院的更是极少。从这个角度观察,法官司法能力水平的不足,已不再是多年前存在的多数法官接受基础法律法学教育的不足。50岁以下员额法官,除中西部偏远县区,几乎清一色接受过全日制本科且多为法学本科教育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从今年的报告看,司法能力水平与实际要求和需求仍还有差距,查找原因,不妨从法官本身不足着眼。
    大局意识的不足。中国式现代化是当今中国之大局,内涵丰富多元。于不少法官而言,或许专业出身、从事专门职业缘故,多着眼于案件本身的办理,把公平正义的实现着眼案件本身审判是否公正的居多,从案件是否涉及大局考虑的相对较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只追求法律效果,不考虑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党的建设在各级法院的加强,员额法官们的大局意识有了极大提高。从个人角度,能够从思想上认识到法院审判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未免有时会死扣法条字面意思,忽视立法本意。要知道,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其本意一定是维护为社会大众所接受的正常社会秩序的。立法层面否定社会传统的条文在司法实践的运用确实会有,比如最为大众熟悉的“父债子还”“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意思是指做出刑事处分、行政处分的不再罚金、罚款)。当然,这些传统认知,到今天已为社会大众认识到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进而接受了立法规定和司法裁判。如果法官面对个别特殊案件,不能从立法本意思考,所作出的裁判,无疑会与大局相冲突。
    社会经验的不足。不能清醒认识和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之现状。法官们法律院校“出身”为专业化、职业化打下坚实基础的同时,但从校门到院门的单一经历,意味着法官社会经验的不足,尽管司改后要求担任员额法官需要有一定年限的法官助理经历。我们都很清楚,在当前学校教育最终目标追求的是考试成绩的大背景下,法官们求学期间接触社会有限。到踏入工作岗位,正常情况下至少22周岁,对社会的认识比较肤浅,短短几年要深化对社会复杂性的认识很难。况且,法官与法官助理间的关系定位,既不是上下级关系,又不是师徒关系,虽然有文件规定了各自职责与关系,但“助”到什么程度,“理”到什么程度,基本是靠法官个人掌控。至于传帮带到什么程度,更靠的是法官的意愿,无形中拉长了法官助理成长的年限。至于在任法官,前面提到的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现象,同样反映出法官对社会复杂性认识的不足。改革开放初期,法院案件少,很多纠纷在司法体系之外得以解决,再加上不少法官本身就是凭社会经验办案,法官法律知识不足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级法院解决的重点。发展到今天,各类案件纷至沓来,法官不得已加班加点办案,深入社会、了解社会并静下心来思考社会、深思熟虑后裁判案件的时机却丧失了,疲于结案成为常态。典型如法院开展的审判研究工作,十多年前,即便是在法院内部刊物刊登一篇调研文章,编辑们也会精挑细选,因为不缺稿源。而今天,除了从事调研工作的干警闭门造车,员额法官的参与全凭喜好。这一现象,足以说明法官总结审判经验不足,这一不足意味着对发生的案件现象未予以提炼总结,意味着法官们会越来越难以深入了解、认知社会的倾向。天理、国法、人情,是法律界人士经常探讨的话题,法官对社会认知一旦存在缺陷,将三者有机结合的判决必然很难出现,乃至出现被社会舆论贻笑的判决。典型如南京彭宇案、山东于欢正当防卫案、经最高法核准的深圳王鹏“鹦鹉案”。
    法律适用的不足。本来,法官们的专业出身决定了法官适用法律应当是适合的、恰当的。但由于前两方面的不足,导致必然出现法律适用的不足。正如前文提及的情理法在裁判中需要有机结合,意识、经验、知识同样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裁判中做到有机结合。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借口通常都是:我严格执行了法律。其实,对于此类辩解,个人认为:至多是严格适用了法律条文。不思索立法本意、不着眼良知与人性的法律适用,对普通公民而言,是法官脱离现实和社会,是“情商”不高的表现;对法律人士而言,是法官死板硬套理会和适用法律,是司法能力水平不高的表现。从司法实践看,比如刑事案件的定性不准、民事案件的案由错误、行政案件的“依据”和“参照”混淆,以及新收案件、法律生效前后的案件或此类案件发生上诉、申诉、再审情形下的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不准确等等。总的说来,法律适用的不足,既是法官法律基础知识的不足,也是法官司法能力的不足,需要通过相应职业培训和实践锻炼解决为好。
提升能力,对所有职业都是适用的;提升司法能力,于法官尤为重要。毕竟,法官是判断他人是非、支配他人自由乃至他人生命的职业。作者:刘振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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