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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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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厚 发表时间:〖 2023/2/27 浏览人数:〖 243501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但就业不仅仅是老百姓是自己的事,更是高层极其关注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说明就业问题同样与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职能发挥、履职尽责有着密切的关系。

要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者显然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尤其我国当前就业市场仍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尽管有些地方、行业出现了所谓的“用工荒”,但考研几乎成为“二次高考”以及公务员招考热,有力的证明就业难的真实存在。其实,不仅仅是劳资纠纷案件的解决,在处理其他纠纷时,法官也“有义务”站在弱势群体一边。《意见》专门对脱贫人口、高校毕业生这些特殊群体的就业支持作出规定,传达的即是该理念。或许,有人认为,一味同情弱者,可能会与法律规定、法律原则相违背。笔者以为,让天平的砝码适度向弱势一方倾斜,非但没有破坏公平正义,恰恰是衡平各方利益的有效做法。日本作家村上春树关于高墙与鸡蛋的演讲辞,想来不少法官会很熟悉。当然,现实生活纷繁复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纠纷,未必一定如高墙与鸡蛋的关系那样分明、清晰,如果出现劳动者利用法律、合同约定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或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形,法官应依法、依约定站在守法者一边。

要促进用人单位稳定有序发展。用人单位是就业的载体。没有了用人单位,就业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就业市场,相较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固然处于强势地位,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天然受到保护。政府提倡“大众创业”,也会提醒“投资需谨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较,无疑承担了更多的市场风险。疫情期间,大家切身体验、观察到,用人单位生存的不易和艰难,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当然,疫情过后,大浪淘沙的市场经济下,用人单位要站稳脚跟、生存发展,自身条件固然是第一位的,外部环境依然不可忽视。当今中国,倡导优化营商环境,法院系统的提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可见外部环境之于用人单位之重要。《意见》提出了一些非常具体的做法和措施,相信法官们在履职中会遇到。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法院系统还制定了非常细化的考核指标,非常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用人单位稳定的生产经营。

要规范解决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再健全的法律体系也不可能规定到未来将要发生的社会现象。平台企业为劳动者就业提供了诸多新的就业模式,这些新型就业形态,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不同的案件法官会有不同的认识,包括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同一法院可能出现认定并不一致的判决,这或许是一个“新”字给法官添加的“麻烦”。对此,《意见》给了比较清晰的指导,需要法官们认真思考和学习法律、法规、司法政策,包括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指导性意见,时时关注已经生效的并被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知易行难。法条是死板的,涉案的每个人则是鲜活的。法官当与时俱进,在依法合理的前提下解决好各类新型就业民事纠纷。作者:刘振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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