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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采挖44株野生兰花 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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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宝云 发表时间:〖 2023/5/6 浏览人数:〖 235522


男子马某因喜好栽培兰花,其在洋县东部某山林内采挖野生兰花一丛(共计44株),乘坐高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马某因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洋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公开宣判该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涉兰花由洋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依法处理。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所采挖的植物物种名为“蕙兰”,隶属于兰科兰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所采挖蕙兰一丛,经鉴定共计44株。马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马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审理中,马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法官当庭对马某进行批评教育。结合马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且综合考虑在公诉机关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公诉机关已与马某达成协议,马某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并自愿支付设立警示宣传牌的费用。鉴于马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已落实了监管措施,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进行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逐渐成为大众共识。植物的灭绝不但意味着植物基因、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丧失,而且会打破生态系统平衡,进而影响人类生存环境。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诫,树立保护生态环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革除陋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切莫为满足自己的喜好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要切实做“守护生态环境卫士”。(洋县法院龙亭法庭 叶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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