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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涵江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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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婷 发表时间:〖 2023/5/6 浏览人数:〖 46585

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作用,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良好氛围,涵江法院发布3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某服装公司系英国潮牌服饰企业,依法注册取得、、、、的商标权,上述商标经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郑某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在其所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的服饰商品标题带有“BOY”、“老鹰”的字样、展示商品上印有“BOY”字样及与案涉商标近似的图案标识。经该服装公司授权许可,广州某服装公司就郑某侵权行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侵权事实,郑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可能的损失范围、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销售单价、涉案淘宝店铺销售规模及广州某服装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郑某赔偿广州某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商标的使用,不仅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还包括将商标用于网站广告宣传、产品页面展览等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家未经许可,在其网络销售商品的链接标题、商品详情页面、商品实体中使用知名品牌中文字或图案元素作为宣传字样及标识,若判定在视觉上无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则构成商标近似,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某集团有限公司系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在1974年注册享有“长城Grcatwall及图”商标,随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持续使用上述商标的同时,该公司又陆续注册了“长城”、“华夏长城”、华夏”等系列商标并使用,从而形成了显著性的商标体系。经原告调查发现,某便利店销售的葡萄酒商品包装使用有与上述图形商标近似图案及“长城”、“华夏”等字样,遂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判令该便利店承担商标侵权赔偿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商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销售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标识,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并误认该商品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行为不仅有损注册商标所有人辛苦经营取得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商家不能举证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就应当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

某纸业有限公司长期生产、销售卫生纸、纸巾等纸制品,系“清风”商标和“清风原木纯品”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在相关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生产销售的纸巾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价值,该商品采用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某超市在其商店内出售的纸品使用与“清风”纸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和相同字样的标识。该纸业有限公司取证人员经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购买实物,并以侵犯注册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依法判令被告某超市立即下架侵权产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商品的商标经长期经营宣传,在积累市场知名度后,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独特的包装、整体形象与该商标、品牌联系起来,因此商品特有的包装也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属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界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本案某超市销售的纸巾产品包装、装潢与案涉品牌商品近似,在视觉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误认为是原告纸业有限公司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通过本案提醒各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留存好相关的供货商主体信息、买卖合同、交易流水等证据,涉及品牌产品时要明确资质、授权等相关认证,提高自身鉴别能力,否则将可能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便车看似好搭,但涉诉风险不容小觑。法官在此提醒,各经营者要诚信经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靠自身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单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文: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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