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上午,福泉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赴福泉市坪山村委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失火罪一案,现场以案释法,“零距离”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当地村委工作人员及部分村民代表旁听了此次庭审。
被告人杨某某缺乏安全用火意识,在其承包的田地中违规用火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达115.66亩,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福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自愿以参加公益劳动的方式弥补生态损失,并补植复绿。因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经合议庭评议后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当庭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
法官提醒:一点星星火,可毁万亩林,不携带火种进入山林,不在林区吸烟、烧烤、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不在农田、林区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剩余物,监护好孩子不要在野外玩火。守护森林安全,防患于未“燃”,才能山野长青,惠泽于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款规定,上述过失行为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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