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来芜务工的刘某近日遇到一件烦心事,三年前他与芜湖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芜湖某公司将位于芜湖经开区的某公租房小区租赁给刘某,租赁期为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的一年,2018年春节,刘某因家中有事到芜湖某公司前台口头告知退房后搬离房屋。本以为租赁事宜已了的刘某未成想今年被芜湖某公司以租金未足额支付为由诉至法院,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刘某支付芜湖某公司合同期内的剩余租金2258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中旬,原告芜湖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芜湖某公司将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11栋某室房屋出租给刘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止,房屋租金250元每月、设备租金60元每月、物业及能耗费52元每月,合计每月应支付362元。合同还约定租赁保证金1000元,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提前退租的,还需要支付与租赁保证金同等数额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刘某支付了保证金1000元并支付租金1086元。2020年3月,原告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房屋空置,经核查发现刘某未足额支付租金,随即自行办理了清退手续并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迟延交纳的租金及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协议真实有效,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期内的租金合计4344元,被告仅支付1086元,尚欠3258元未予支付,原告要求其补交该部分租金于法有据,被告辩称其在租期尚未届满前即已办理退房手续,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称意见法院不予认可。案涉租赁协议中约定,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提前退租的,还需要支付与租赁保证金同等数额的违约金,鉴于法院已确认被告应补交拖欠的租金,亦未采信被告主张的提前退租的辩解意见,故视为被告未提前退租,被告无需承担提前退租的违约金。案涉租赁保证金1000元可优先冲抵被告拖欠的租金,冲抵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剩余租金2258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合同期外的租金及相关损失的诉请,法院认为,被告虽没有证据表明其办理了退租手续,但结合双方关于2018年春节后案涉房屋确未产生水、电费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在2018年春节后即搬离案涉房屋的可能性较高,其搬出前通知出租人符合常理,且原告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未查看房屋状态致使房屋长期空置,原告亦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对其主张的相关损失存在过错。考虑到案件标的额较小,为妥善化解纠纷、免除当事人诉累,法院对于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责任以及房屋空置损失不再确认。综合全案事实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孙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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