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汽车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余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3569.06元;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被告)向贷款人(原告)借款82451.6元用于购买汽车。借款人自愿以购置的车辆作为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5月17日就所购买的车辆以原告为抵押权人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
被告余某辩称没有签过纸质合同,当时只是签了电子合同,合同中的内容都没有看,对合同约定的事情大多也不清楚,不认可该合同。
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告诉称。另查明,该车辆实际登记在第三人成都某公司名下。本院认为,2019年5月14日,被告余某与原告某汽车公司有限公司虽是通过区块链签订的合同,但是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奇某汽车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被告余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提醒,电子合同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认可后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芜湖经开区法院 孙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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