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因与爱人性格不合,生活上常因琐事争吵闹矛盾,故向本院提起诉讼离婚并进行相应财产分割。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被告在不影响婚生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行使探望权;3.判决二人共有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
被告李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登记结婚至今已有近6年且育有一子,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通过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的答辩状内容,原、被告产生矛盾主要在2019年原告调至外地工作后,夫妻两地分居导致出现了矛盾未能及时化解所致。现原告王某已回芜湖工作,故双方今后如能相互包容、互相尊重,冷静沟通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夫妻关系是能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法院提示,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或者由矛盾应及时沟通,维护感情及家庭, 且行且珍惜。芜湖经开区法院 孙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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