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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上班期间受了工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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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碧芸 发表时间:〖 2023/1/16 浏览人数:〖 437869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2019年至今原告熊某一直在被告的安排下在芜湖经开区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被告按月给原告发放工资。2022年5月23日,原告在香城湾小区从事保洁工作时,拖动垃圾桶从负一楼到一楼的过程中,因桶太重,不慎在一楼电梯口摔倒,摔倒本人腰部。当天原告即被送往弋矶山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1。原告伤情稳定后,委托安徽众成司法鉴定所鉴定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二次手术后的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15日,后期拆除内固定物费用约需10000元。原告伤情稳定后,多次找到被告进行协商赔偿问题,但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官审理后表示,原告熊某为被告提供劳务受伤,被告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熊某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公司的责任应当减轻,在法官耐心劝说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熊某人民币75000元,此案调解成功,解决了原告的困难,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芜湖经开区法院  王碧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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