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诈骗手段不断升级,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已然成为助推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近日,施甸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赵某因向他人兜售电话卡,帮助其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刑。 【简要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初,被告人赵某明知黄某(另处,已判刑)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受黄某指使,以每张320元至38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高价收购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并将收购来的电话卡使用自己的手机进行验卡操作(验证收购的电话卡是否可以正常拨打电话),随即按照黄某安排,将验证过的电话卡藏匿在书本中邮寄至山东济南给崔某(另处,已判刑)架设“GOIP”设备使用,每次邮寄完成后黄某会支付赵某400或500元现金作为报酬。截止案发前,赵某一共为黄某收购、邮寄电话卡83张,非法获利2,000余元。经查实,被告人赵某为黄某购买的电话卡中有一电话号码成功实施了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多次收买、邮寄电话卡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技术支持、帮助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购买后实施诈骗。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千万不要认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就不算犯罪,因贪图一时之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帮助”一词并不永远都是好意,如果被用在犯罪前面,那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段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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