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被告人凌某因不能及时归还余某债务,遂产生制作假房产证抵押给余某的主意。经中间人介绍,凌某通过微信联系宣某(另案处理)制作假房产证,并将需要制作的假房产证的信息及300元费用发给宣某。宣某通过街头的小广告,微信联系假证制作人,共制造两本假房产证交给中间人,再转交给凌某。同年7月19日,凌某将其中一本伪造房产证抵押给余某。经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涉案两本伪造房产证所载地址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
2022年1月26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综合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凌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普法】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重要载体和依据,制作使用的合法性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任何伪造、编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从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日常生活中,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要通过正规合法途径,依照流程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切莫以身试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以免触犯刑罚酿悲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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