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发挥“危险驾驶”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2月9日,施甸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县纪委监委、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法院等单位共100余人旁听庭审,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监督。 简要案情:被告人蒋某某,中共党员,系施甸县某单位工作人员。2022年9月24日,蒋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行驶途中,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13mg/100ml。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施甸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蒋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各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以案释法: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公诉人结合案情,进行了以案释法。安全驾驶才是对自己和他人以及对生命的最大尊重。广大干部要认清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酒驾职场成本要清楚:按照规定,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出现饮酒驾驶违法行为,除受到交通法规处罚外,还将被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受到纪律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段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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