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某物流公司与芜湖某塑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芜湖某塑胶公司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厂房部分仓库用于物流业务,合同约定芜湖某物流公司负责整个厂区的安保,安保、水电费用由芜湖某物流公司承担,计量收费。后承租期满,芜湖某物流公司支付足额租金后不再续租,孰料被芜湖某塑胶公司以其未支付整个厂区水电费为由诉至法院。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承办法官细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让纠纷划上休止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芜湖某塑胶公司与芜湖某物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芜湖某塑胶公司将其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厂房1号仓库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3个月,水电等费用由芜湖某物流公司承担,计量收费。芜湖某物流公司负责整个厂区的安保,费用亦由其承担。合同签订后,芜湖某塑胶公司按约交付厂房给芜湖某物流公司,芜湖某物流公司使用3个月后撤场。厂区仓库约20000余平方米,芜湖某物流公司承租的1号仓库约1500平方米。芜湖某物流公司承租期间,案涉厂房仅有其一家承租。
法院审理后认为,芜湖某物流公司承租仓库的3个月,案涉厂区仅有其一家承租,芜湖某塑胶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内要求芜湖某物流公司承担整个厂区的安保费用及承租期间的水电费用,虽系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厂区安保设备电费属于厂区水电费的必然组成部分,在案涉厂区仅有芜湖某物流公司一家承租部分仓库的情况下,芜湖某塑胶公司要求仅承租1500平方米的承租人负担20000余平方米厂区的水电费用,于情过于苛刻,于法显失公平,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承办法官周旋在查阅全案卷宗后,将合同的条款与当事人双方进行细致的分析与耐心的调解,并数次赶赴现场调查案涉厂区、承租仓库的水电表情况,历经数周的艰辛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芜湖某物流公司支付芜湖某塑胶公司20000元后即告终结。一起因不恰当合同条款引发的合同纠纷,在法官细致的法理分析与耐心的沟通劝解下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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