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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质量索赔不能作为拒付货款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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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峻崎 发表时间:〖 2022/1/19 浏览人数:〖 328843

南泰公司与北森公司系汽车零部件领域的合作商,两家公司合作多年相处愉快,却不料2019年合作的项目遭遇第三方质量索赔,多年的合作伙伴多次协商不成后一朝关系“破裂”,最终对簿公堂。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南泰公司支付北森公司欠付货款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南泰公司与北森公司签订《外协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南泰公司采购的汽车外协产品主要用于南泰公司及合同中统称的第三方生产使用,南泰公司各制造企业、子公司、售后服务单位、海外合作伙伴及其他关联方、合作客户(前述各使用主体统称为“第三方”)在进货、生产、售后服务等过程中所涉的北森公司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北森公司同意由其负责赔偿,并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南泰公司将北森公司提供的产品加工供应给第三方后,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第三方索赔,南泰公司遂要求北森公司协调处理。2020年11月,双方签订协商会议纪要,纪要载明:根据双方对案涉产品进行检测的8D报告显示,项目批次的产品基材内聚力不满足装配要求,北森公司将根据产品检测结论,会同相关人员现场分析,积极配合解决,制定后续永久解决措施,双方在纪要上签字确认。后因质量索赔、货款支付双方多次协调未果,北森公司遂将南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相应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双方的纠纷系因南泰公司认为北森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双方就货款、货物质量索赔发生争议,对此法院认为,综合南泰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以及双方共同检测得出的8D报告等证据,可以认定北森公司供应的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因南泰公司仅提供第三方公司质量索赔的相关材料,未提供充分的索赔依据,且北森公司亦不认可,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南泰公司可待有充足证据时另行诉讼就质量问题主张权益。现北森公司已供应货物并开具了相应的货款发票,南泰公司对北森公司主张的货款数额亦无异议,应支付北森公司相应的欠付货款,综合本案事实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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