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与芜湖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芜湖某公司承租上海某公司的厂房用于口罩生产,租金方式另行约定。协议签订次日,双方召开厂房租赁沟通会,一致达成的会议纪要载明:租金资金免费,芜湖某公司根据口罩实际经营状态适当承担实际使用面积1个月的土地使用税。协议签订两月后,芜湖某公司因原材料不足生产停工联系上海某公司解除租赁协议,上海某公司同意解除并要求芜湖某公司结算租金,芜湖某公司以会议纪要免租约定为由拒付租金,上海某公司催要未果后,将芜湖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协议、纪要约定冲突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芜湖某公司支付上海某公司租赁期间的租金10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芜湖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厂房用于口罩生产,租赁期限1年,租金方式另行约定,被告根据需要优先有偿使用原告公司员工。协议签订次日,原、被告召开厂房租赁沟通会,会议议程为拟定并尽快签批厂房租赁协议以及后续进厂事宜,会议纪要决议第三项为租金资金免费,被告根据口罩实际经营状态适当承担实际使用面积1个月的土地使用税,双方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2020年6月,被告因口罩原材料不足生产停工,将厂房租赁解除协议通过微信发给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协议、结算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厂房租赁解除协议上费用栏载明:除电费、水费外,其他应支付原告的费用(土地使用费等)为10万余元。同月,原告回函同意解除协议,要求被告以其协议中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被告收悉后以会议纪要租金免费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原告主张的租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遂成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案涉厂房租金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微信沟通内容,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并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故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6月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另行约定,其后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记载租金免费,并记载“被告根据口罩生产经营状态适当承担实际使用面积1个月的土地使用税,根据需要优先有偿使用原告员工”,可见双方约定的使用租赁物的对价为承担1个月的土地使用税并优先有偿使用原告公司员工。在双方均未提供足以反驳会议纪要证据的情况下,该会议纪要应当认定为双方关于租金的约定。此外,从原、被告微信对接内容尤其是被告发送的厂房租赁解除协议来看,被告表示同意支付原告土地使用税、相关人员工资、动能费等费用,足以认定双方关于租赁物使用的对价并非绝对无偿,而是由作为承租人的被告通过支付相关土地使用税的形式向原告支付租赁使用案涉租赁物(厂房)的对价。被告发送的厂房租赁协议明确“其余应支付原告的费用为10万余元,其中土地使用费8万余元……”,由此可见被告同意按照该标准向原告支付使用租赁物的费用(对价)为10万余元,被告应当按照会议纪要以及前述自认的土地使用税等费用,向原告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被告以会议纪要租金免费记载为由拒付原告租金,没有合同和事实根据,法院依法不予认可。综合全案事实,法院判决被告芜湖某公司向原告上海某公司支付厂房租赁期间的租金10万余元。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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