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法主要是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依据。1、保险公司在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过错责任。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行人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机动车一方免责或减轻赔偿责任;4、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仅限于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责任或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单方责任时向另一方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则应按照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承担过错责任。 新乐法院长寿法庭 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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