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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兼谈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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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语晴 发表时间:〖 2019/5/17 浏览人数:〖 358414

    调解在我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成本低、人性化等诸多优势,它既是一个老办法,也是一个新办法,要常讲常新,不断赋予新内涵、注入新活力。民事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主持,当事人自愿协商,就其民事权益争议达成协议,经法院确认后终结诉讼的活动。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调解的立法定位应属民事诉讼制度,是民事讼案的审理方式与结案方式,因而从制度运作到法律效力均迥异于诉讼外的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其他调解。
    一、 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
    1、民事调解存在调解过度或者以判代调的两个极端。
    随着案件数量的激增,人案矛盾冲突,“每案必调”、“久调不决”、“不放过最后一个调解机会”等审理方式,既有损调解的实际效果,又影响了判决效率;目前“ 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使法官走向另一个极端,大量采取判决方式以提高办案效率。法官无法抽出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做过细的调解工作。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 法官办案压力日益增大, 在结案压力下, 法官一般会采取判决方式结案, 并以此加快办案节奏, 提高办案效率。
    2、民事调解存在功利性倾向,片面追求调解率。
    调解结案无需承担上诉、发改等后续压力,因而成为几乎所有民商事法官的审理倾向。对于整合社会关系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在调解了事后,丧失了示范意义,直接导致法律教育、规范功能的缺失和法官法学理论功底的削弱。调解成为法官逃避责任、减轻压力的“挡箭牌”
    3、民事调解存在不能正确认识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影响案件及时公正处理;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随时转换、交互运行,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且由同一法官兼做调解人和裁决者。由于调解与判决相比,调解可以给法官自身带来三个方面的益处:1.使法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更多的案件;2.使法官可以回避法律事实是否成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等困难问题;3.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不得就该案提出上诉和再行起诉,因此调解是一种风险很小的案件处理方式。特别是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法院将主审法官的错案率与工资待遇、职务升降等直接挂钩。为了规避风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特别是在一些法律依据比较含糊或不完备以及当事人双方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形下,往往会无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调解劝说,尽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甚至有可能进行威胁或诱惑。只有在调解无望时才采。取判决方式结案。加上法律又缺乏对调解期限的规定,更容易导致法官漠视当事人的权利,强行调解,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片面追求“调解率”使得调解与判决在结合中出现了冲突。有的法院给审判人员下达强制性的调解率指标,并将此作为实现“ 调解优先”的重要举措,这种无视审判内在规律的片面化、极端化做法,使基层法官对“走回头路”产生了困惑,甚至迷失了方向。
    4、律师对民事诉讼调解缺乏“动力”
    律师的风险代理使得调解变得困难。目前有的律师以风险代理为主, 案件的结果与律师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 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的代理费会下降, 所以, 一些案件在调解时律师往往不起作用, 使得一些能够调成的案件无法调解结案。
    5、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缺乏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接口。
    目前大量民事案件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矛盾的化解也不是一个部门都能大包大揽,需要多个部门如公安、政府、村委会的联动来解决,仅凭法院就个案作出调解不能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6、法官对民事诉讼调解缺乏足够的热情和调解技巧。
    有些法官尤其是刚从事审判工作的青年法官,刚从学校毕业就踏上从事审判工作的岗位,社会阅历少,缺乏与普通人民群众沟通的动力和技巧。自以为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精通法律,不愿意也不会和“泥腿子”打交道,对有些民事案件抓不住矛盾的实质,不能对症下药,达不到民事案件“案结事了”的效果。
    二、 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建议
    1、加强调解工作要转变观念,调判结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新形势下,做好调解工作既不能一味调解而调解,形成久调不决,“以判压调”,又不能在案件调解中过于简单,使调解工作流于形式,要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贯彻到调解工作中。调解工作是一门科学,既要遵寻其自身规律,又需掌握一定的调解艺术,做调解工作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步骤,在分清类别与其情况后对不同类型及不同情况的案件,做出不同阶段的调解,同时在调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个人的才能,展现其才华 。基层法院和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应确立了三条工作思路。第一,将调解作为处理诉讼工作的优先目标和首选方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第二,把防止矛盾激化,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作为重要的价值理念贯穿于民事审判始终,审理案件时不局限于眼前的纠纷而更注重双方的长远关系和整体利益,并以此作为劝导当事人发扬风格,谅解让步的理由;第三,把说服动员作为主要工作方法,处理案件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和协商解决纠纷。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人民法院正逐步摆脱国家暴力机器的简单定位,实现向担任社会纠纷解决中心的职能转变。法官对“化解矛盾”责无旁贷。我们着力树立这样一种调解理念:具体个案中,公正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排除一切干扰、坚决依法判决是公正,在合法的范畴内相互协商、各得其所也是相对的公正,“对症下药”才是司法审理的合理路径。充分利用自身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权威,实现当事人利益合理分配的调解,同样也是法官实现司法职能的有力手段,而不是权宜之计。
    2、培育和弘扬民事诉讼调解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和谐”,贯穿着中国古代调解文化的最高价值导向---“和为贵”和“无讼”理想。中国古代调解崇尚“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强调“以和为贵,以忍为上”;讲求“让一步心平气和,退一步海阔天空”;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主要方法;以“礼”等儒家伦理道德和民间习俗为主要依据;以“息讼”、“德化”为主要原则。在当代应当将的“家和万事兴”、“和为贵”、“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礼让、友爱、和谐”的精髓引入民事诉讼调解中,以品茶聊天的形式营造友好协商的氛围,让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通过“亲情感人”、“道德教化”的方式对处理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相邻权纠纷等案件特别有效。在法官与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围坐在一张圆桌上,和风细雨、辨法析理,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紧张心理,让诉讼更加人性化,让当事人在平等和谐的氛围中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利用调解场所佩挂反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图案和文字标语让当事人在等候调解时进行一次自我教育,自我反省。青年法官应当适时在网络开辟微博,开辟法官寄语专栏,选择一些法官办案过程中的感悟文章和搜集来的有针对性的小故事来弘扬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精髓以期达到以个案树典型,以典型教化大众的目的。
    3、改进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技能。
    应努力培养调解艺术。司法不是一种简单的数学计算,调解过程结合着更多法官的创造性思维。应大力倡导利用“本土”优势调解,充分发挥礼俗、人情、宗法等村规良俗的协调作用,并多次举办法官调解经验交流会、与人民调解机构的座谈会,加强心理学方法的培训,帮助法官掌握更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实现心理干预的技能和策略。就法官而言,改进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技能应从“三气”入手。一、接待群众要怀“和气”;二化解矛盾要接“地气”;三、处理问题要秉“正气”。具体而言就目前大量纠纷进入法院之间已经经过好多部门处理过,因最终没有解决,才到了法院,法院是人民群众要求解决诉求的最后希望。群众来法院反映诉求必然满腹委屈想找人倾诉,在反映问题同时语气或者态度可能有些偏激,这个时候作为案件承办法官对当事人一定要“和气”一定要让当事人对你产生这样的印象:法官是尊重我的,是认真对待我反映问题的。能留下这样的印象,就为你进一步做调解工作做好了铺垫;当双方当事人都对你产生好感,认为你是个认真负责,解决问题的法官后,真正处理问题、化解矛盾一定要接“地气”,尤其是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一定要下基层到实地了解情况,这样才能对所办的案件心中有数,如果不到实地了解情况就无法把握案件争议的焦点,没有办法拿出让彼此双方信服的解决方案来。最后民事案件调解绝不是“和稀泥”一定要秉“正气”对于无理取闹的当事人要敢理直气壮的指出其过错,不能怕调解不成案件而不敢对当事人说硬气话,更不能让受委屈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一种“调解案件就是让好人吃亏”的错觉。故法官在进行民事调解过程中一定要练就“三个基本功”—— 怀和气的倾听者、秉正气的疏导者和接地气的调停者;运用“五个方法”—— 换人调解法、亲情感动法、背靠背法、冷处理法、借助外力法;抓住“七个机会”——立案调、送达调、答辩调、举证调、庭审调、庭外调、庭后调。上述方法与技巧被法官灵活地运用到了调解工作中,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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