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028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调研之窗 > 详细内容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林丽丽 发表时间:〖 2019/6/14 浏览人数:〖 375368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一项诉讼制度,它借用各位陪审员的“非专业”角度,以突破单纯由专业法官审案时由于专业视角的局限性。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陪审制度曾有过辉煌的历史,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朝末年。当时清政府受到国内外的压力,被迫修改律法,公元1906年,清朝政府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这是陪审制度理念第一次出现在中国律法当中。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确定凡年龄在21岁至65岁的男子;退休的文武官员、商人、士人、教习、学堂卒业者、地主、房主等都可以做陪审员,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
    公元1932年,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该《条例》规定:中央苏区建立各级裁判部,下设刑事、民事、劳动法庭,以裁判员为主审,另由工会、农会推选的两名陪审员一起组成法庭。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陪审员的地位、各级法院的组成人员、产生的条件、陪审员的回避以及陪审员具体参加法庭审判的要求原则等,可以说该《条例》就是我党早期的人民陪审制度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相应的完善和修改,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都实行陪审制。陪审员由工会、农会、青年会等群众团体选出,有的案件还临时邀请群众代表陪审并行使和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一般都规定陪审员由抗日群众团体互推产生,列席审判以3人为限。
    在解放战争时期,为配合土地改革,各解放区在乡村普遍建立人民法庭,一般分为区、村两级,大多数地区由区、村农民代表大会、农民大会选举审判委员会,并由县、区政府委派干部参加审判委员会;有的采用由县人民法院派出审判员农民代表组成合议庭巡回审判。
    解放后,国家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方便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1954年正式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将该范围具体化,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为宪法原则。1956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规定了如何确定陪审员的名单、陪审员每年到法院参加陪审的具体时间、陪审员的任期、产生等具体内容。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陪审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意义
   1、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在我国,历来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同时宪法赋予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事务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最直接的体现。党中央也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揽政法工作的基本思想,其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具体到审判中就要体现民众对司法的参与,而不仅仅是狭义的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理解。
    2、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人民群众通过选举产生陪审员,与合议庭共同参与审判活动,更好地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内容。在当前司法腐败现象还不能完全彻底消除的情况下,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案件审判中来,自始至终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与法官共同开庭审理,共同评议案件,共同宣布裁判结果,这样有利于司法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起着审判员的作用,还同时起着人民监督员的作用,能够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不法行为,对于提高法院办案的“透明度”,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对于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3、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实行该制度,有利于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感,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还可以弥补法院审判人员其他领域专业知识的不足,是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有效措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就形象地说明了这一问题。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人民陪审员具体的法律知识大多不够全面和系统,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比较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来判断对错,将社会民众最一般的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这在某种程度上讲,正好可以帮助法官克服可能出现的“机械司法”。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还可以弥补法院审判人员其他领域专业知识的不足,是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有效措施。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生活经验、行业专长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经验和知识的不足,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有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例如,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邀请妇联的同志参加审判,则能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1、选任机制不完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任程序产生的,但实际操作中由于选任过程仓促,时间短,对侯选人难以进行广泛深入的考察及综合能力的测评,很难将一些有一定法学理论知识,或是具有丰富的社会综合知识,或是具有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的人员选任出来,这些都对人民陪审员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埋下了隐患。按照上级精神,人民陪审员来源要具有广泛性,要求放宽对文化程度的要求。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大专文化程度以下占46%,制约着我院人民陪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2、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机会不均,没有建立起人民陪审员走访联系制度。陪审员分散四处,出庭以及参加合议案件较难保证,陪审员基本都有各自所从事的工作,较难脱身从事要求随叫随到的陪审工作。部分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由于自身素质或职业等影响,陪审员在诉讼中自然产生对法官的依从,“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仍存在,加之审判人员对陪审员的意义也认识不足,就大大降低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主动性。
    3、经费划拔不到位,陪审员待遇不高。虽然2011年陪审费系财政拔款,但前几年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全压在法院肩上,无法充分保障陪审员的经济权益也无法进一步满足法院的办案需求。
    4、陪审员也与法官一样面临着业务素质的提高问题。审判是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当前处在市场经济时代,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审判方式改革亦在不断深化,对审判工作要求日趋提高。与之相对应,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也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是没有健全的陪审责任追究制度,即使出现了错误也无法追究到人民陪审员的相应责任。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有制度保障。因为,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但这两个决定不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且缺乏体系性和规范性。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规定比较概括,操作性不强,目前还没有一个较完善、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办法出台。加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没有具体法律依据。通过陪审的形式参加司法审判,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其重要性也需要由法律加以肯定。因此,为整合法律资源,减少因法律规定分散而产生的适用上的混乱,增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因此,应该对陪审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任、任期、职权和职责、权利和义务、奖惩、监督和经费保障、以及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等,作出详尽的规定,将上述内容制度化,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加以管理。  
    二是完善陪审员的选任。人民陪审员制度最主要的价值在于让民众参与案件的审判,民众有资格参与到司法实践之中至关重要,因此选任人民陪审员必须严肃、公正、公开。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存在很多漏洞,法院往往决定了谁担任人民陪审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选任方式,在以户籍登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首先,学历不应该成为民众担任陪审员的绊脚石,应放宽对人民陪审员所要求的学历条件,扩大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群众基础。应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其次,可以采用推荐制和公选制并存的双轨制,把名额数放到一定选区,让群众、单位应实名推荐,保证选举不走过场。最后,要落实“随机抽取”制,法院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审的人民陪审员,从而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广泛性和公平性。
    三是增加经费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培训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必须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补偿、激励人民陪审员。第一,适当提高陪审员待遇,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应列支于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发放由人民法院根据出席陪审案件的多少情况,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发放,并作为专款专用,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保障每年的经费足额全部拨付。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开支独立于法院,才能保证他们消除偏私与顾忌,更加客观公平地审理案件。第二,对于陪审员在参与陪审工作时的人身和财产,相关法律要给予一定的保护,解除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第三,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为陪审员安排休息室、工作室,提高办公、就餐条件。第四,仅仅靠法院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全社会都要对陪审制度重视、认可、支持。对于那些不干扰陪审员履行陪审职务的有关单位或组织应予查处,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拘留,对单位判处罚金。
    四是制定专门培训计划。根据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为人民陪审员配备最新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督促他们进行学习,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等方面,通过案件研讨、专题讲座、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帮助他们熟悉庭审流程,积累法律知识和审判、调解技巧,同时,加强业务交流,并组织笔试,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庭审技能和审判业务水平。 (秦都区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观点明确, 辨析透彻
本文作者权利: 可在网站上免费推广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送法进校园 普法促成长
浅析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案外人参与调解,如何体现?
浅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现状
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于农村房屋加盖后权属问题研究
上一条信息:论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实践 下一条信息:关于农村房屋加盖后权属问题研究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